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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監理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綜理會務,
其餘委員由農委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財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委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監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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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100243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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