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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相關業務經農金獎評選甲等獎以上者,得於獲頒
獎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之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新
臺幣一萬元獎勵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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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648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六條、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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