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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用地:指符合下列各款之土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
別之土地。
2.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
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二)不動產經紀人: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所稱執行仲介業務之人。
(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所稱協助不動產經紀人
執行仲介業務之人。
(四)差價: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所稱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
格之差額。
(五)不動產說明書: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不動產買賣
或租賃仲介文件。
(六)農地銀行網站: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
,並執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提供農地租售訊息、買賣知識、農地利用法令、農業
產銷經營及金融貸款資訊,開發建置之農業用地仲介服務及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資訊
平台。
(七)小地主大佃農專區:指為執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於農地銀行網站內建置之管理系
統,彙整小地主大佃農之農地租賃資訊,以利農會、漁會辦理老農退休、輔導大佃
農企業化經營及農地監督利用等事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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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應秉持誠信原則使用
農地銀行網站,並以服務農漁民及落實農地農用為目的。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之標的,包括農業用地與其上興建之農業設施及農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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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會、漁會員工登錄仲介案件於農地銀行網站前,應進行農業用地權利及實地調查,確
認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及重要交易條件,並由其直屬主管或農會、漁會總幹事指定人員
進行複核。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時,應配合前項調查情形及交易條件製作不動產說明
書,並向委託人之交易相對人解說。
農會、漁會受理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之申請案後,應於二星期內就下列事項進行
審查,並將下列審查內容及准駁情形登錄於小地主大佃農專區:
(一)大佃農身分類型是否符合條件。
(二)大佃農是否有經營基礎、自有或承租之面積是否符合基本門檻。
(三)大佃農承租農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面積,是否符合擴大經營規模規定。
(四)農地坐落區位及租賃年期是否符合條件。
(五)農地是否有重複承租或轉租情形。
(六)承租農地是否有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如父子或祖孫)之農地相互承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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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審查符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者,農會、漁會應造冊列管,並配合其需求主動
提供專業訓練或企業化經營輔導協助。
經審查符合大佃農身分納入輔導後,農會、漁會應每半年辦理承租農地監督管理事宜,
並登錄於小地主大佃農專區。
農會、漁會登錄於農地銀行網站之農業用地仲介案件及小地主大佃農專區之納入輔導案
件,本會得委由農業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抽查工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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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農會、漁會應主動強化農地銀行網站之訊息或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推廣及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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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農會、漁會積極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並辦理申請案
件之受理、審查、輔導及監督管理事項者,本會得視業務需求及預算額度依規定酌予
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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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因績效良好,且有
助於維護交易安全、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及引導企業化經營政策推動,經評比優良者,
本會得予獎勵。
前項評比項目包括農業用地仲介服務、小地主大佃農之輔導管理及服務品質,其獎勵
評分基準如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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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激勵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本會得依第
十八點所定績效評比結果辦理獎勵,內容如下:
(一)獎勵名額:依評分基準選取三十名列為甲等以上之農會、漁會予以獎勵。
(二)獎勵方式:
1.列為特優者五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十萬元。
2.列為優等者十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七萬元。
3.列為甲等者十五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三萬元。
4.農會、漁會得依農會考核辦法及漁會考核辦法納入年度特殊功過加分參考。
5.農會、漁會辦理人員得提報優良基層農業資訊科技人員選拔。
前項獎金應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納入
員工績效獎金中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農會及漁會獲獎者,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應從優
敘獎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9001017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七點、第十八點、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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