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際字第111006232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海外市場擴大行銷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
         1.海外行銷獎勵:
          (1)水果: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花卉: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一
           百零八年間具連續六個月以上花卉出口實績之法人、團體
           或個人。但切花類(指定品項)出口屬委賣模式,為外銷
           花卉之生產者。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
           外銷業者。
         2.外銷生產成本獎勵:外銷農產品之生產者。
      (二)受理單位:
         1.水果: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
         2.花卉:
          (1)切花(葉)類: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2)國蘭:台灣國蘭產銷發展協會。
          (3)蘭科植物瓶苗與種苗(國蘭、切花除外):台灣蘭花產銷
           發展協會。
          (4)馬拉巴栗類園景觀葉盆栽: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5)空運包艙獎勵: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6)切花類(指定品項):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7)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依其花卉種類之公協會受理。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三)獎勵基準:
         1.水果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二。
         2.花卉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三。
         3.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
          基準如附表四。
         4.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五。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出口報單影本。但出口水果、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者,應
           檢附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2)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
          (3)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前出口者,申請水果獎
           勵應另檢附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但進口國無需求者
           ,免附。
          (4)申請花卉獎勵者,應另檢附生產成本獎勵申報表。但申請
           切花類(指定品項)獎勵者,免附。
          (5)依附表二外銷產品供貨單位屬外銷供果園者,應另檢附合
           作意願書及供貨證明(提貨單)。
          (6)申請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者,應另檢附來源養殖戶陸上魚
           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及由其出具
           之出售數量證明(自產者免附)。
         2.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除外銷生產成本獎勵由台北花卉產銷股
          份有限公司撥付外,其餘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
          定之帳戶。

  • [附表]
  • 附表二-水果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

  • 附表三-花卉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

  • 附表四-觀賞用魚及觀賞用蝦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

  • 附表五-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