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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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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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前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
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二)參加本會農糧政策之農民。
(三)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不含團隊組負責行銷者)。
(四)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前本會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有案,且
仍具會員資格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
(五)前四款以外向本會農業改良場、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茶業改
良場、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及各該分場(所)(以下簡稱改良
場(所))申請並持有該場(所)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農民
。
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後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被保險人之農民。
(二)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對象且曾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者
。
(三)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本會輔導參加農糧
政策之農民。
(四)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本會農民學院
管理系統建檔有案,且仍具會員資格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
分會)成員。
(五)一百零九年領取漁民生活補貼且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農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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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一項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始得核發農民生活補
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前點第二項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始得核發農民生活補
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或一百零九年度扣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類所得後,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
(二)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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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農民,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
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其中符合第
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農民,亦得向現居地基層農會申請。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對象,於本會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登載
有案者,得由本會系統審查通過後,逕將農民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匯入該農民本人帳戶。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對象,視為已提出申請,由本會依相關系統
登載資料予以審查通過後,逕將農民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匯入該農
民本人帳戶。無法匯款者,得以現金、支票或匯票方式發給。
農民對於前項審查結果有疑義,得於一百十年七月九日前向戶籍所在
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但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以外
之農民,亦得向現居地基層農會申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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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農民,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每人發給生活補
貼新臺幣一萬元,其金額以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方式或發放現金方式
辦理之。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對象,於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
三日修正前已死亡,前項金額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