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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0002334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110年6月3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前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
         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二)參加本會農糧政策之農民。
      (三)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不含團隊組負責行銷者)。
      (四)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前本會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有案,且
         仍具會員資格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
      (五)前四款以外向本會農業改良場、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茶業改
         良場、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及各該分場(所)(以下簡稱改良
         場(所))申請並持有該場(所)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農民
         。
      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後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被保險人之農民。
      (二)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對象且曾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者
         。
      (三)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本會輔導參加農糧
         政策之農民。
      (四)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本會農民學院
         管理系統建檔有案,且仍具會員資格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
         分會)成員。
      (五)一百零九年領取漁民生活補貼且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農民。

  • [修正]

  • 三、前點第一項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始得核發農民生活補
      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前點第二項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始得核發農民生活補
      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或一百零九年度扣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六類所得後,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
      (二)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 [修正]

  • 六、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農民,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
      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其中符合第
      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農民,亦得向現居地基層農會申請。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對象,於本會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登載
      有案者,得由本會系統審查通過後,逕將農民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匯入該農民本人帳戶。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對象,視為已提出申請,由本會依相關系統
      登載資料予以審查通過後,逕將農民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匯入該農
      民本人帳戶。無法匯款者,得以現金、支票或匯票方式發給。
      農民對於前項審查結果有疑義,得於一百十年七月九日前向戶籍所在
      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但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以外
      之農民,亦得向現居地基層農會申請。

  • [修正]

  • 九、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農民,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每人發給生活補
      貼新臺幣一萬元,其金額以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方式或發放現金方式
      辦理之。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對象,於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
      三日修正前已死亡,前項金額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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