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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
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
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64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00013498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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