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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 [附表]
  • 附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104.11.2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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