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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89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500110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 [修正]
  •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罰等有關
     資料,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

  • [修正]
  • 第五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
     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之核發獎勵方式、
     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修正]
  • 第八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
     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
       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 [修正]
  •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編列年
     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
     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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