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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2001221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一條附表四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養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
      貨、包裝使用之設施。
    五、箱網養殖設施:指供箱網養殖經營所需之設施。
    六、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五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

  • [附表]
  • 附表四-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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