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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
入管理前,經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定核
准進駐之進駐業者或園區機構,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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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1114017474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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