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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用途農藥,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農藥: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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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藥生產業者申請第二條第二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輸入後加工或分裝而專供輸出者,應提供具有加工或分裝同一劑型設備之證明文件一份
;製造農藥原體者,應提供製程說明文件。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影本一份。
四、國外廠商報價單或足以證明向國外輸入農藥之有關文件。
五、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加工者,應另檢附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購單或其他證明文
件。
六、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澳洲
、法國、加拿大、瑞士或荷蘭之商品化證明文件或歐盟評估同意使用之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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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農藥生產業者申請第二條第三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加工成品農藥者,應提供具加工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許可證影本一份;製造農藥原體者
,應提供製程說明文件。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影本一份。
四、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製造或加工者,應另檢送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購單或其他
證明文件。
五、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澳洲
、法國、加拿大、瑞士或荷蘭之商品化證明文件或歐盟評估同意使用之文件。但生物農
藥,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886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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