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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886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用途農藥,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農藥: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

  • [修正]
  • 第六條

    農藥生產業者申請第二條第二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輸入後加工或分裝而專供輸出者,應提供具有加工或分裝同一劑型設備之證明文件一份
      ;製造農藥原體者,應提供製程說明文件。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影本一份。
    四、國外廠商報價單或足以證明向國外輸入農藥之有關文件。
    五、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加工者,應另檢附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購單或其他證明文
      件。
    六、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澳洲
      、法國、加拿大、瑞士或荷蘭之商品化證明文件或歐盟評估同意使用之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修正]
  • 第七條

    農農藥生產業者申請第二條第三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加工成品農藥者,應提供具加工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許可證影本一份;製造農藥原體者
      ,應提供製程說明文件。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影本一份。
    四、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製造或加工者,應另檢送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購單或其他
      證明文件。
    五、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英國、德國、澳洲
      、法國、加拿大、瑞士或荷蘭之商品化證明文件或歐盟評估同意使用之文件。但生物農
      藥,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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