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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5784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並將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
    經初審後,彙整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檢附該計畫及執行項目明細表,送中央主管機
    關審查。

  • [修正]
  • 第十八條

    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屬工程設施項目或申請補助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實地勘查,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社區組織代
    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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