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1001385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條條文及第三條附件,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具備前條資格及條件之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機構、法人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條協議影本。
三、品質手冊:載明辦理認證業務之品質管理事項。
四、認證基準:具備經營驗證業務資格及條件之審查基準;其應包括事項
如附件。
五、評鑑作業程序:包括初次評鑑、監督評鑑、展延評鑑及增列評鑑之程
序規定。
六、評鑑人力規範:包括人力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規定。
七、認證評鑑小組評鑑作業規定。
八、認證契約範本。
九、收費基準。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附表]
- [修正]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