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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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
第四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
第二十三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
,資本支出與週轉金合計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休閒農場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
籌設或經營者,每一休閒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301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109年4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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