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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之一、第十三點、第十六點,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之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
        轉金最長五年。

  • [修正]
  •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

  • [修正]
  • 十六、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並應用於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
       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
       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
       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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