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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十四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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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
         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
         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
         助計畫或雲世代農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
         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
         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
         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
         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
         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
         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所稱農企
      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 [修正]

  • 五、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
      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農委會核定之經
         營計畫書。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獲業
         界科技專案補助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雲世代農
         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進駐或曾進
         駐創新育成中心、農委會出具意見書、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
         經營輔導計畫、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環境耕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輔導計畫同意函或農委會出具認定配
         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證明文件等佐證資料。

  • [修正]

  •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
           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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