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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
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
核定。
(二)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
助計畫或雲世代農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
(三)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
競賽獎項。
(四)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創新育成中心。
(五)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
定意見書。
(六)曾獲農委會出具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
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
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
者。
(十)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
者。
(十一)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者。
(十二)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第十一款借款人,僅得申貸週轉金貸款且不得採循環動用。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所稱農企
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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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
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農委會核定之經
營計畫書。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獲業
界科技專案補助計畫、智慧農業業界參與補助計畫、雲世代農
業數位轉型業界參與計畫、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進駐或曾進
駐創新育成中心、農委會出具意見書、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
經營輔導計畫、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環境耕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輔導計畫同意函或農委會出具認定配
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證明文件等佐證資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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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
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十四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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