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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輔導農業相關團體產製之農產加
工食品安全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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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製單位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應於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依
法容許之農糧產品加工室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產製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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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產製單位之農產加工食品有危害食品安全衛生之虞時,應依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本
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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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輔導機關(單位)應就產製單位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辦理登錄
管理(包含產品名稱、產品明細、生產單位、加工廠或代工廠名稱
、輔導單位等資料),並不定期辦理輔導工作。
產製單位自產之農產加工食品與本部輔導機關(單位)輔導之農產
加工食品,其使用之農產原料相同者,產品資訊及稽查情形由產製
單位每半年提供給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登錄事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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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輔導機關(單位)應邀請專家學者籌組諮詢小組,提供下列諮
詢輔導服務:
(一)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技術諮詢。
(二)食品安全衛生及食品標示相關法令諮詢。
(三)協助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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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部輔導機關(單位)對有不良紀錄或未落實安全品質自主管理之
產製單位,得審酌其情形,減少或停止補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2186820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四點、第十點至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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