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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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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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獎對得獎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機關:頒發獎牌一面,並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
關及工程執行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予以
特優者最高記一大功、優等者最高記功二次、佳作者最高
記功一次。
2.廠商:頒發獎牌一面。
(二)個人貢獻獎:
1.頒發獎座一面。
2.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另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工程主辦機
關及工程執行機關,對獲獎人員最高記一大功。
得獎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本會優良廠商資料庫,以利本會與所屬機關
就自辦工程採購案件,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就接受本會與所
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適用下列優惠規定:
(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
;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得獎廠商比價
,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對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三)前二款優惠期間,自本會於資料庫公告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
,特優及優等者二年,佳作者一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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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獎作業辦理時程如下:
(一)初選及複選作業:
1.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推薦及初選作業
。
2.次年一月底前完成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實地評審,及個
人貢獻獎面試及實地查證。
3.次年二月底前召開複選會議。
(二)決選作業:次年三月底前召開決選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三)頒獎典禮:次年七月底前辦理。
前項時程,本會得依實際狀況隨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