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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2186820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及第四點附件三、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事項,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
      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依審查表內容
      (如附件三)審查通過者,核發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
      意書(如附件四),並副知本部。
      休閒農業區之休閒農業設施應供公共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後,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
      組織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造冊列管。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每年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附表]
  • 附件三-休閒農業區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

  • 附件四-○○市/縣政府休閒農業區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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