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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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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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增進農民團體、農業產
銷班及家政班農特產品與加工行銷、產業文化活動及經營管理技術,
並加強本場研發之新品種、新技術示範推廣,以提升農產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規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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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本場補助之農業團體應符合農業部補(捐)助之農業團體認定原
則規定,包括本場轄區之農會、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
、家政班及業務(計畫)範圍包括本場轄區之農業相關協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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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補助計畫請依本場補助計畫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研提
細部計畫,並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送本場審核。
(二)農業產銷班及家政班申請補助計畫應經由所屬農民團體辦理。
(三)計畫經費編列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及農業部相關
規定辦理。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由本場業務主管單位就細部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評估指
標等及以往計畫執行成效研提審查意見,並送其他相關業務單
位會審,修正計畫說明書後擬具綜合審查意見簽報場長核定。
(六)計畫核定後,由本場函復申請單位檢據辦理經費核撥。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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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考核:
(一)本場得於計畫執行期限內至申請補助單位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
經費執行情形。
(二)計畫執行單位應於年度結束五日內或於計畫結束二週內,將帳
目結清,並檢具補助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詳附件二)、會計
結束報告(含原始憑證)及經費結餘款,送本場辦理結案。
(三)本場得依補助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實際效益 /預期效益X100%
,需大於80%),對受補助單位考核補助經費之運用,發現有
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場得依情節輕重,不予受理對該
補助對象一年至五年之申請案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