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
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
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
標示之變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62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8885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