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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62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8885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
    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
    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
    標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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