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78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21488442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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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抽取之樣品,經會同生產者、貨主、其代表
人或指派之人員簽名封緘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之檢驗機關(構
)檢驗農藥殘留。
主管機關接獲農藥殘留量檢驗報告後,對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作物農藥殘留限量表之案件,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檢驗結果以書面通知生產者或貨主;已採收者,並應通知集貨場及
果菜批發市場。檢驗結果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應另通知衛生
主管機關。
二、命生產者或貨主不得販售該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派員進行追蹤管理
。
前項農作物農藥殘留限量表如附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