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田間試驗結果經審查通過之基因轉殖植物,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核其用途核准同意文件申請時,應考量國家利益、產業政策及整體發展,為准駁之
決定。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九月
十二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79年7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810663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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