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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禁止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
或不實訊息。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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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之三(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86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7051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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