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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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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86年12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8910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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