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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製成之肥料,申請肥料登記證時,申請人除檢具第二條及第
三條規定文件外,應另檢具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但屬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者,免附。
二、環保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出具之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
三、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出具之有害成分試驗報告。
四、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出具之作物毒害試驗報告。
五、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及其來源清單。
前項肥料應標示事業廢棄物名稱及其來源,並不得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之情形。
第一項利用或添加之事業廢棄物,其來源出自農業生產、運銷、加工過程或利用農產品為
原料所產生,未經化學處理,且可目視辨識為動植物性殘渣,並經本會公告為可直接利用
或添加為製肥原料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係指事業廢棄物所含重金屬砷、鎘、鉻、銅
、汞、鎳、鉛及鋅之全量檢驗報告,檢驗值不得超過申請登記肥料品目規定之限值。
微生物肥料申請肥料登記證時,申請人除檢具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文件外,應另檢具下列
文件各一份:
一、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出具之作物毒害試驗報告。
二、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出具之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
。但微生物經鑑定對環境生態安全無虞之微生物肥料菌種,並經本會公告為已被鑑定
為安全之微生物肥料菌種者,免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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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非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標準規格之肥料,申請人應檢具肥料說明書、特殊成分檢驗
分析方法、肥料效果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經本會審查核可後,依本
辦法規定申請肥料登記證。
前項肥料效果試驗,以本會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關或本會指定機關(構)辦理者為限。
非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標準規格之微生物肥料,申請人除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
應另檢附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出具之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
報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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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應檢送之肥料說明書、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有
害成分委託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肥料效果試驗報告,不得超過出具日期起一年
之期間。微生物肥料之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文件有效期限依本會農業藥物毒物
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之認定為準。
前項文件及資料出具日期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肥料,其肥料說明書以製造工廠出具日期為準。
二、輸入之肥料,係同時提供製造國登記文件及原製造廠出具之肥料說明書者,其肥料說
明書以原製造廠出具日期為準;無法提供製造國登記文件者,其肥料說明書以我國駐
外館處或其他代表機構之驗證日期為準。
三、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有害成分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
告、肥料效果試驗報告、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以核發機關(構)之核發日
期為準。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89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9105288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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