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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8909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使用或變更農藥標示,應由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藥標示樣張
    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後三個月內應檢送市場銷售用農藥標示一份,送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標示樣張之形式應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系統工具產出。
    第一項農藥標示之變更,涉及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變更者,並應依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
    辦法規定辦理農藥許可證之變更。
    農藥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六個月內更換,且更換之標示,不
    得以塗改、貼紙修正、重複黏貼方式為之。

  • [修正]
  • 第五條

    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四、農藥普通名稱。
    五、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基因改造成品農藥應註明基因改造字樣;其他
      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七、作用機制,應包括殺菌劑抗藥性行動委員會(Fungicide ResistanceAction Committee
      ,FRAC)、殺蟲劑抗藥性行動委員會(Insecticide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IRAC
      )、除草劑抗藥性行動委員會(Herbicide 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HRAC)等國
      際權威組織所定之作用機制代碼。
    八、採用歐洲商品條碼(European Article Number,EAN )之農藥產品條碼。
    九、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十、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包裝者,應另標明小
      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十一、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二、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十三、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四、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十五、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十六、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十七、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八、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每一零售單位。但無法全部標示於農藥每一零售單
    位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定應記載事項,並將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
    藥附加之說明書,該說明書不得與農藥每一零售單位分離。

  • [修正]
  • 第六條

    農藥原體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製造日期及批號。
    五、農藥普通名稱。
    六、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七、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八、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
    九、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十一、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二、危害圖式、危害防範圖式、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十三、基因改造農藥原體應註明基因改造字樣。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 [修正]
  • 第七條

    農藥標示內容屬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內容標示;非屬農藥許可
    證應記載事項者,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應自行依產品特性標示,圖文不得與農藥
    標示應記載事項重疊,且不得有虛偽或誇張情事。

  • [修正]
  • 第十二條

    農藥毒性分類如附表一。農藥對蜜蜂急性毒性分類如附表二。
    農藥原體或成品農藥之危害圖式如圖一。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一五0三0及附表二之規定。
    農藥對水生物毒性屬 CNS一五0三0之水環境危害物質慢毒性第一級、第二級或急性毒性第
    一級、第二級者,應標註對魚類危險或有害之危害防範圖式,另加註「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警語。
    農藥標示中有關農藥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除以文字敘述外,並應於標示上加註危害防
    範圖式,其形式如圖二。
    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排列:
    一、危害圖式、警示語、作用機制與農用藥劑字樣應置於整體標示上方三分之一處。危害防
      範圖式及背景帶應置於標示下方。農藥作用機制之形式如圖三。
    二、調配或稀釋農藥之危害防範圖式置於左邊;施用農藥之危害防範圖式置於右邊。
    三、對魚類、動物危險或有害之危害防範圖式,視藥劑毒性需要加註於危害防範圖式最右邊
      。
    四、不需調配稀釋可直接使用之農藥,其危害防範圖式至少應含穿戴手套、穿戴眼睛防護、
      穿著橡膠靴、加鎖存放,並遠離兒童接觸及使用後沖洗之圖式。
    危害圖式以彩色印刷者,應為白底黑色圖樣紅色邊框,且邊框應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危
    害防範圖式之背景帶如圖四,得視藥劑使用安全性而減少圖式,應依其毒性區分如下:
    一、極劇毒及劇毒農藥以紅色表示。
    二、中等毒農藥以黃色表示。
    三、輕毒農藥以藍色表示。
    四、低毒農藥以綠色表示。

  • [附表]
  • 附表一-農藥急性毒性分類

  • 附表二-農藥對蜜蜂急性毒性分類

  • 圖一-危害圖式

  • 圖二-危害防範圖式

  • 圖三-農藥作用機制形式

  • 圖四-危害防範圖式之背景帶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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