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86年9月17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9149356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刪除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監測或調查。
    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地區防治計畫之實施。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防疫措施。
    植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檢查、查閱或查詢。
    二、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三、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措施。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實施檢疫。
    五、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逕予處置。
    六、本法第十九條之一所定檢疫、其他安全措施。
    七、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實施檢疫。

  • [刪除]
  • 第十條

    (刪除)

  • [刪除]
  • 第十一條

    (刪除)

  • [刪除]
  • 第十二條

    (刪除)

  • [刪除]
  • 第十三條

    (刪除)

  • [刪除]
  • 第十四條

    (刪除)

  • [刪除]
  • 第二十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