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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監測或調查。
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地區防治計畫之實施。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防疫措施。
植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檢查、查閱或查詢。
二、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三、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措施。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實施檢疫。
五、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逕予處置。
六、本法第十九條之一所定檢疫、其他安全措施。
七、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實施檢疫。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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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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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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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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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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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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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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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86年9月17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9149356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刪除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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