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申請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繁殖計畫:包括植物種類、數量、地點、時間、繁殖方法。
二、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如屬輸入之種苗,應檢附輸出國之疫情資料;其
資料為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植物種類需要,指定提供其他
相關資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87年2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8999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