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87年2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8999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申請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繁殖計畫:包括植物種類、數量、地點、時間、繁殖方法。
    二、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如屬輸入之種苗,應檢附輸出國之疫情資料;其
      資料為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前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植物種類需要,指定提供其他
    相關資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