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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疫病蟲害疫區: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輸入或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疫病蟲害之發生國家或地區。
二、卸貨轉運:指植物或植物產品於運輸途中曾卸離或轉換原運輸工具者。
三、密閉式貨櫃:指門關閉時即可達完全密閉效果之貨櫃。
四、完全密封包裝:指貨物以網孔小於一點六毫米之防蟲紗網或以能防止害蟲侵入之材料加
以完全密封,且經開封後即無法重覆密封之包裝方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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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途經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於到達港、站時,經發現其包裝或密閉
式貨櫃有不完整、破損,或密閉式貨櫃封條脫落或有不符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途經禁止輸入之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者,不得輸入。
二、途經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應經適當檢疫處理殺滅特定疫病蟲
害後始得輸入;無適當檢疫處理方法者,不得輸入。
前項情形於到達港、站後始發生者,應由船務或航空公司、港務或倉儲單位提出證明,交由
植物檢疫機關判定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94235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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