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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田間試驗機構因故須終止經認可之隔離設施之原認可目的使用時,應敍明擬終止使用之隔
離設施類別、面積、原因及其使用現況,並檢附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同意之會議
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類隔離設施之認可及變更原合格證明。
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隔離設施,應公告該隔離設施之類別及面積,並
以書面通知該田間試驗機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31064107A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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