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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89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1091068958A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至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肥料種類分為氮肥類、磷肥類、鉀肥類、次微量要素肥料類、有機質肥料類、複合肥料
      類、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微生物肥料類及其他肥料類,共九類,各類肥料品目及規格規
      定,如附件一。
      前項規格包括適用範圍、性狀、主成分、有害成分、限制事項或檢驗項目。
      第二項肥料檢驗項目之檢驗方法,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一-各類肥料品目及規格

  • 附件二-肥料檢驗項目之檢驗方法

  • [修正]
  • 四、肥料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及有效數字之規定如下:
      (一)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表示法:氮以元素氮( N),磷以磷酐(P2O5),
         鉀以氧化鉀(K2O),鈣以氧化鈣(CaO),鎂以氧化鎂( MgO),矽以氧化矽(
         SiO2),砷(As)、硼(B)、鎘(Cd)、氯(Cl)、鈷(Co)、鉻(Cr)、銅(
         Cu)、鐵(Fe)、汞(Hg)、錳(Mn)、鉬(Mo)、鈉(Na)、鎳(Ni)、鉛(
         Pb)、硫(S)、鈦(Ti)及鋅(Zn)等以元素態表示之;鹼度以氧化鈣(CaO)
         計;微生物肥料類之有效活菌數以菌落形成數( Colony forming unit,CFU)或
         最確數( Most probable number,MPN )表示之、叢枝菌根菌以菌根染色形成菌
         根或孢子數表示之、大腸桿菌群以最確數( MPN)表示之。
      (二)主成分含量,以重量百分率(w/w)表示,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
         、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及水分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
         一位四捨五入。硫、鐵、錳、銅、鋅及硼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
         一位四捨五入。鉬及鈷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三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三)有害成分限值,重金屬砷、鎘、鉻、銅、汞、鎳、鉛、鈦及鋅以毫克/公斤(mg
         /kg)表示,砷、鎘、汞及鎳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四捨五
         入,鉻、銅、鉛、鈦及鋅含量之有效數為整數值,其下一位四捨五入;亞硝酸(
         HNO2)、氨基磺酸(NH2SO3H)、游離硫酸( H2SO4)、硫氰酸(HSCN)、二縮態
         氮(biuret-N)、亞硫酸(H2SO3)及雙氰胺態氮[(CNNH2)2-N] 以重量百分率(
         w/w)表示,含量之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二位,其下一位四捨五入。
      (四)第二點第一項附件所表示之數值均含該數值。
      (五)肥料成分未指明溶性者,即指全量。
      (六)其他未列之表示法、有效數字及限制事項,依第二點第一項附件。

  • [修正]
  • 五、肥料規格除主成分需符合規格外,其他成分符合下列規格者,依需要辦理登記並標示之
      :
      (一)有機質含量達30.0%以上。
      (二)腐植酸含量達5.0%以上。
      (三)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氧化矽、水溶性氧化矽含量、鹼度達10.0%以上。
      (四)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全磷酐、水溶性磷酐、檸檬酸溶性磷酐、檸檬酸銨溶
         性磷酐、全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鉀、檸檬酸溶性氧化鉀、全氧化鈣、水溶性氧化
         鈣、檸檬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鈣、全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
         性氧化鎂、鹽酸溶性氧化鎂、全硫,其中任一含量達0.5%以上。
      (五)水溶性鐵含量達0.10%以上。
      (六)檸檬酸溶性錳、水溶性錳含量達0.05%以上。
      (七)檸檬酸溶性硼、水溶性硼含量達0.01%以上。
      (八)水溶性鉬、水溶性鈷含量達0.001%以上。
      (九)液態肥料者,登記主成分以水溶性登記之。
      第二點第一項附件定有最低登記成分規格者,從其規定。

  • [修正]
  • 六、肥料包裝應標示註明之警語:
      (一)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成分含硼、鉬,超量施用有毒害
         ,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二)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成分含銅、鋅,超量施用有毒害
         ,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釋至安
         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三)肥料原料含蓖麻粕、苦茶粕、苦楝粕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原料含蓖
         麻粕、苦茶粕、苦楝粕,超量施用會影響土壤環境,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施用」之警語。

  • [修正]
  • 十一、辦理肥料登記與市售品查驗時,其主成分含量容許差內容如下:
       (一)肥料主成分氮、磷酐、氧化鉀、氧化鈣、氧化鎂、硫、鐵、錳、銅、鋅、硼、
          鉬、鈷等容許差(不含有機質肥料類、登記含有機質成分之肥料、植物生長輔
          助劑類及微生物肥料類之氮、磷酐、氧化鉀):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有機質肥料類、登記含有機質成分之肥料、植物生長輔助劑類及微生物肥料類
          之氮、磷酐、氧化鉀容許差: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氧化矽、鹼度、腐植酸、有機質容許差: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微生物肥料登記菌數與市售品查驗之容許範圍: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 [附表]
  • 第11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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