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產字第110109211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三點附件一、二,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署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驗證費用:補助申辦產銷履歷驗證費用實際金額之三分之二,
驗證費用依驗證機構「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收費上限」
驗證工作項目及執行驗證相關必要費用(住宿、交通費、驗證
證書等)所產出之驗證明細認定。
(二)產品檢驗費:補助產銷履歷驗證產品檢驗費實際金額之三分之
二,包含農藥殘留、重金屬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檢驗項
目。
(三)電腦及標籤條碼機:依「稻米產銷履歷電腦及標籤條碼機補助
規格及額度表」(附件一)補助產銷履歷驗證通過者所需電腦
、條碼機費用之二分之一,惟申請補助電腦項目限集團驗證通
過者。
(四)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依「稻米產銷履歷資訊服務專員臨時
工資基準表」(附件二),以實際通過驗證面積之各級距,核
給對應得補助之人天上限(五至一百六十人天)。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