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四字第1121496534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防檢署認可之處理設施負責人應填具「申請輸澳大利亞去冠芽鳳
      梨燻蒸檢疫處理設施審查表」(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防檢署
      申請設施認可: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檢疫處理設施使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
         證明或設施所在之工廠登記證明。
      (三)檢疫處理設施地理位置簡圖。
      (四)負責人及設施管理人相關資料。
      (五)燻蒸檢疫處理設施設備清單。
      (六)燻蒸檢疫處理設施操作技術員資格證明。
      (七)燻蒸檢疫處理標準作業手冊。
      (八)其他經防檢署指定者。

  • [附表]
  • 附表一-申請輸澳大利亞去冠芽鳳梨燻蒸檢疫處理設施審查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