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糧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四字第1121496534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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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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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防檢署認可之處理設施負責人應填具「申請輸澳大利亞去冠芽鳳
梨燻蒸檢疫處理設施審查表」(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防檢署
申請設施認可: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檢疫處理設施使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
證明或設施所在之工廠登記證明。
(三)檢疫處理設施地理位置簡圖。
(四)負責人及設施管理人相關資料。
(五)燻蒸檢疫處理設施設備清單。
(六)燻蒸檢疫處理設施操作技術員資格證明。
(七)燻蒸檢疫處理標準作業手冊。
(八)其他經防檢署指定者。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