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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場所及設備,依動物種類及習性,予以提供適當
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
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易遭騷擾之環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5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會委員會(89)農林字第8900310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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