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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507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二百零二條;刪除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一條

    植生調查應包括定性描述及定量分析。調查區內具有保育、景觀及學術研
    究上之重要植物群落者,應特別記錄加以保護。    
    基地面積未滿一公頃者,每分類樣區數不得少於三區;基地面積在一公頃
    以上者,每增加一公頃,每分類樣區數應增加一區;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
    頃計。且樣區須均勻分布於計畫區內及周遭,其樣區最小面積如下表:

    分類

    樣區面積(平方公尺)

    草本層

    1~2

    灌木層

    16

    喬木層

    100


  • [修正]
  • 第六十六條

    崩塌地處理以防止和控制崩塌之發生,減輕或消除其造成之災害,維繫水
    土資源之有效及永續利用為目的。其方法包括調查、規劃、治理等,必要
    時得進行監測。
    前項監測方法得採遙感探測、地表或地下監測及其他相關方法,以評估分
    析崩塌風險。

  • [修正]
  • 第一百七十條

    開發建築用地之開挖整地,指建築面積以外之開挖整地,以挖填平衡為原
    則,挖方總量不得超過其申請總面積乘以每公頃一萬五千立方公尺。但國
    防建設、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
    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挖方總量上限之限制。
    填方地區應分層滾壓,每層應均勻,且單層厚度不超過三十公分,並以改
    良式夯實試驗法(Modified effort method)之相對夯實度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為準。

  • [修正]
  • 第二百零二條

    申請開發基地之整地面積超過二十公頃者,應分期施工,每期不得超過二
    十公頃,並應擬具各期施工計畫,敘明各分期施工之內容及相互配合銜接
    之施工方式。但國防建設、重大公共工程或依其產業特性,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必要性及特殊性,得不受分期施工及每期不超過二十公
    頃之限制。
    前項但書情形於施工時,應加強植生覆蓋或以草類殘株、作物殘株或其他
    材料進行敷蓋,並避免造成大面積土壤裸露。

  • [刪除]
  • 第一百四十六條

    (刪除)

  • [刪除]
  • 第一百四十七條

    (刪除)

  • [刪除]
  • 第一百四十八條

    (刪除)

  • [刪除]
  •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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