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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5008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應繳納會費。
    前項會費,由農田水利會依各受益地區之灌溉成本、受益程度計算,每年每公頃徵收新臺幣
    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會費。
    會員請求裝設抽水設備者,農田水利會得依實際支出之各項費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
    收會費。
    會員請求較原灌溉方式增加期作、裡作等而增加灌溉水量,農田水利會得依其所需管理之費
    用,按受益程度向受益會員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依前三項擬訂之費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修正]
  • 第六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排水渠道得受理申請搭配(排)水,並依使用渠道性質及使
    用長度計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及計算公式如附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者,前項建造物使用費得與農田水利會另行協商約定。

  • [附表]
  • 附件-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六條附件申請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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