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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核定公告後,森林所有人或經公告指定之管理經營機關應
於六個月內,擬訂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計畫),並在森林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公所舉行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變
更時亦同。前項經營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設立之目的、依據、範圍。
二、計畫目標及內容:計畫欲達成之目標、期程、需求經費及內容。
三、計畫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自然及人文環境、自然資源及土地利用現況、現有設施
及現有潛在因子、因應策略。
四、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分區規劃範圍、環境資源及環教推廣、設施維護及重大
災害應變。
五、分區之許可、管制及利用事項。
六、委託管理事項。
七、圖籍資料:保護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面積超過一千公
頃者,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可清楚顯示界線之相關位置圖。
八、附錄及其他指定事項,包括說明會紀錄。
經營管理計畫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一項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資源,徵集意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41701604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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