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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41700451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2702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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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
    轄內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為限。
    原住民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前,其資格應經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部落會議通
    過。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
    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四、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經依第三項核准者,其參加人員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填具變更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住址,於獵捕活動三日前,報原核准主管機關備查。

  • [修正]
  •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應考量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
    、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數量之獨特性;核准獵捕野生動物之數量,應以傳統
    文化、祭儀所需為限,並應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
    量決定之。
    前項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如附表。
    第四條第四項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方式及區域,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先徵詢其他機關之意見。

  • [附表]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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