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處長之考績,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考核
: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並於年終辦理之
。但退職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
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四、前三款任職期間,以任處長職務為限。
前項考績,應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分數
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
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 [修正]
-
第十六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
、學位學程、類科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甄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工程泵(幫浦)類檢修、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技術士證照。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
織三等十級綜合行政人員甄試。
第二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第一項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所定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
程、類科如附表四。 - [附表]
- [修正]
-
第十九條
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
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
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
主任工程師、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
處長最低起支薪級者,指派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由現任公務人員派兼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
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 [修正]
-
第六十二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獎懲事由、獎度、懲度,準用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表、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及其他主管機關所定獎
懲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六十六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本
作業基金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
支給,並由本作業基金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
支給。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
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計算;本作業基金撥繳百分之六十五,農田水利事業
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退休、資遣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之任職年資,除本辦法另
有規定外,應以繳付專戶之實際月數計算。未繳付專戶之任職年資或曾經
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金、資遣給與,均不得採計為
退休或資遣年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
續繳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