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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農業部農水字第11380410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處長之考績,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考核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並於年終辦理之
      。但退職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
      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四、前三款任職期間,以任處長職務為限。
    前項考績,應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分數
    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
    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 [修正]
  • 第十六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
    、學位學程、類科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甄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工程泵(幫浦)類檢修、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技術士證照。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
    織三等十級綜合行政人員甄試。
    第二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第一項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所定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
    程、類科如附表四。

  • [附表]
  • 附表四-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

  • [修正]
  • 第十九條

    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
      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
      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
      主任工程師、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
      處長最低起支薪級者,指派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由現任公務人員派兼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
    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 [修正]
  • 第六十二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獎懲事由、獎度、懲度,準用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表、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及其他主管機關所定獎
    懲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六十六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本
    作業基金與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
    支給,並由本作業基金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
    支給。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按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
    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計算;本作業基金撥繳百分之六十五,農田水利事業
    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退休、資遣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之任職年資,除本辦法另
    有規定外,應以繳付專戶之實際月數計算。未繳付專戶之任職年資或曾經
    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金、資遣給與,均不得採計為
    退休或資遣年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
    續繳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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