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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農業/林業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16038153號令修正發布第八十一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三,除第四條附表三自111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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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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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處長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 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 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或現任、 曾任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職務合 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指派之。 前項處長之薪給,分本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並依附表三灌溉管理組織 處長薪給表給與。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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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 表三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