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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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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檢查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繁殖
計畫書(如附表二)及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分株苗及瓶苗檢查者,應於母株進行繁殖前提出;申請定植苗檢
查者,應於瓶苗出瓶定植前提出,並檢具依本要點核發之來源瓶苗檢
查合格證明書。
前項瓶苗、定植苗,經出具證明係自外國輸入者,得免施母株、瓶苗
檢查。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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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分株苗、瓶苗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檢查申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完成母株保存園之設置條件及操作管理檢查並填寫檢查
報告書(如附表五之一),符合規定者,始得進行母株採樣
。採樣得會同或委託檢查機構辦理。
2.檢查機構應於母株採樣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並填寫檢
定報告書(如附表六),符合標準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知申請者進行母株繁殖。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者完成母株繁殖通
知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分株苗培殖場、組織培養場之設置
條件及操作管理檢查並填寫檢查報告書(如附表五之二、五
之三),符合規定者,始得進行分株苗、瓶苗採樣。
4.檢查機構應於分株苗、瓶苗採樣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
並填寫檢定報告書,符合標準者,始核發合格證明書。
(二)定植苗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檢查申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完成組織培養場之設置條件及操作管理檢查並填寫檢查
報告書(如附表五之三),符合規定者,始得進行瓶苗採樣
。
2.檢查機構應於瓶苗採樣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並填寫檢
定報告書,符合標準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
申請者進行瓶苗出瓶。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者完成瓶苗出瓶通
知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植苗培殖場之設置條件及操作管
理檢查並填寫檢查報告書(如附表五之二),符合規定者,
始得進行定植苗採樣。
4.檢查機構應於定植苗採樣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並填寫
檢定報告書,符合標準者,始核發合格證明書。
前項採樣檢定,母株及分株苗應採樣檢定二次,每次間隔一個月;瓶
苗及定植苗採樣檢定一次。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