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1081861522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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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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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厚度,為十五公分以上,並加鋪鋼筋或鋼線網。
(二)採用混凝土路面設計時,路面伸縮縫處理,其間隔不得大於八公尺;另為考量
路面起迄點之銜接,避免造成落差而影響行車之順暢,應依現況與原路面高度
銜接平順。
(三)路基穩定或路基材料為砂、礫石、黏土混合物能壓實者,無需加鋪級配底層,
但應視路基情況整平或滾壓;不穩定路基或填方路基或水位高路基,得加鋪級
配底層,其厚度為十公分,路基軟弱不穩定路段底層厚度可達十五公分,必要
時得增加;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十四點第五款規定。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混凝土二十八天抗壓強度不得低於三百五十kgf/cm2,另因
應高山偏遠地區運輸困難,得使用二百八十kgf/cm2之水泥混凝土。但水泥混
凝土路面設計厚度達十八公分(含)以上,得使用二百一十kgf/cm2之水泥混
凝土。
(五)有筋水泥混凝土鋼筋用量為三點零至四點零kg/m2,間距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設計時參照交通量情形設計之,必要時得增加;惟為便於施工,得採用鋼線
網設計,但鋼線直徑不得小於六公厘,間距不得大於十五公分。
(六)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其結構圖與施工程序剖面圖如下:
(請參閱附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