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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9年7月25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111172107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租地造林除林道、木馬路為林務局所有外,其林產物分收(分配收穫
      )之規定如下:
      (一)林木屬皆伐作業,依核准面積每公頃三千元計收;屬疏伐、擇
         伐作業,依核准面積每公頃一千元計收。
      (二)竹林屬皆伐作業,依核准面積每公頃一千元計收;屬疏伐、擇
         伐作業,依核准面積每公頃四百元計收。
      (三)竹筍按重量計算,依林務局百分之十,租地造林人百分之九十
         之比率辦理。
      (四)果樹林木之砍伐比照第一款林木之方式辦理。
      (五)果實按每株平均生產量計算,依林務局百分之二十,租地造林
         人百分之八十之比率辦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核准面積未滿一公頃者,依比例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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