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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9003062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第十七點、第二十三點、第三點附錄;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會決算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
      總說明內應詳細列舉說明工作計畫實施績效、收支餘絀情形、餘絀撥補實況、現金流量
      結果、資產負債情況、財務分析及其他重要資料等。

  • [修正]
  • 十一、會計年度終了,各項已發生權責尚未收得之收入(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應分經常
       門與資本門填具年度預算保留申請表,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於一月二十日前送
       達主計室彙核編製「年度預算保留統計表」,經簽准後,始得列入權責發生數或保留
       數,並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 [修正]
  • 十七、各項支出(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
       ,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經主辦主計人員
       詳加審核後,各會應於一月十日截止支付。屆期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
       分之各項支出應分經常門及資本門填具年度預算保留申請表,敘明理由並檢附契約或
       證明文件,於一月二十日前送達主計室彙核編製年度預算保留統計表,經簽准後,始
       得列入權責發生數或保留數,並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 [修正]
  • 二十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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