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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監督輔導各農田水利會辦理所屬職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七
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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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之管理業務分別由農田水利會各相關業務組室兼辦各項業務如下:
(一)人事業務:
1.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2.本基金調整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
3.委員會議事事項。
4.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管理事項。
(二)財務業務:
本基金之保管、調度、運用規劃及執行績效報告。
(三)主計業務:
1.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編製報告。
2.本基金收支審核事項。
(四)總務業務:
本基金之收入、支付事項。
(五)資訊業務:
本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
業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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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以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計算。
前項農田水利會撥繳之費用,由農田水利會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於發薪時撥繳代收本基
金之金融機構;農田水利會職員自繳之費用,由農田水利會於每月發薪時扣收撥繳代收
本基金之金融機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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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田水利會依本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撥繳之費用。
(二)農田水利會職員依本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自繳之費用。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經農田水利會或主管機關核定撥繳之補助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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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30082436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刪除第十三點,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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