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7008218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五,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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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農田水利會員工薪俸(餉)、加給、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會長依附表一所定基準支給。
2.一等、二等、三等人員依附表二所定基準支給。
3.技工、工友依附表三所定基準支給。
(二)加給部分:
1.會長專業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員工專業加給依附表四所定基準支給。
2.會長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一支給;其他主管職務加給依附表五所定基準支給。
(1)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而報經核准有案並實際負
領導責任之主管為準。
(2)在組織法規中未規定,由會長指派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凡依法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
兼領或重領。
(4)輔導室派駐各區管理處(所)政風人員,比照兼股長基準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3.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三)生活津貼部分: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依公教人員補助基準表支給。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