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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農業部農授林業字第 11324402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活化農地,提高國內木材自給率,降低依
      賴進口木材,促進菇蕈、林產利用相關產業發展,推行短期經濟林造
      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修正]

  • 六、辦理方式:
    (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其接續計畫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
       點辦理。
    (二)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向任一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
       所)、農會,或其聯合申報地點申請:
       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所有者,應另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直轄市、縣(市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
        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
        予檢附)。
       3.土地非申請人或其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者,應檢具
        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4.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契約書。
       5.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格式一)。
    (三)大專業農檢具符合「小地主大專業農」短期經濟林認定資格之證明
       文件、農地租賃契約書、契作契約書及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依
       本部農糧署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程序提出申請。

  • [附表]
  • 格式一-年度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

  • [修正]

  • 九、苗木配撥:
    (一)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格式
       二)於造林季節前(北部一月底前、中部二月底前、南部三月底前
       、東部九月底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函請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統一配撥苗木予直轄市、縣(市
       )政府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造林季節通知申請人限
       期領取苗木。
    (二)申請人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
       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
    (三)依短期經濟林契作契約書配撥苗木,各樹種之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
       苗木培育情形提供。
    (四)同一造林地每一契作造林期間申請免費苗木,以一次為原則。但造
       林第一年至第三年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並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申請補植苗木。
    (五)契作桉樹期滿,林木砍伐後,第二次及第三次續訂契作桉樹時,因
       桉樹可自行萌蘗,得申請補足苗木至每公頃二千株。

  • [附表]
  • 格式二-年度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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