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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監字第112185876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土石流潛勢溪
      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災害潛勢資料庫
      ,作為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防災相關工作之基礎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 [修正]

  • 三、新增及調整作業提報方式及時程如下:
      (一)常態作業:
         1.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之土石流潛勢
          溪流有新增或位置、風險等級及影響範圍之調整等需要者,
          進行初步勘查後提報本署;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
          為原則,並應填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
          流潛勢資料回報表」。
         2.每年度由本署針對大規模崩塌潛勢區,有新增或位置、風險
          等級及影響範圍之調整等需要者,進行調查評估。
      (二)重大災害災後作業:為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災害後,由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於災害勘查後視需要提報,或本署主動進行新
         增及調整之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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