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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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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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
(一)「服勤規則」之內容原則包括:
1.年度最低服勤時數國家森林解說志工應達56小時,阿里山林業村及檜意森活村解
說志工應達48小時。
2.服勤時數計算方式,以實際報到開始(不含前往報到路程)至簽退計算之。
3.除正確登錄服勤時數外,另換算服勤點數,作為獎勵機制的計算單位。原則統一
以一小時轉換為一點。
4.位於較偏遠地區的服勤地點,可採加計點數以茲鼓勵。
5.如遇天然災害或國家政策改變等不可預期因素致無法服勤時,經考核小組會議通
過,則不受年度最低服勤時數限制。
6.每年志工應接受至少16小時之專業成長訓練課程,若超出24小時(含室內、室外
課程)者,可採加計點數以茲鼓勵。
7.服勤點數換算標準及點數加計項目說明:育樂課
項目
說明
A.志願服務冊登錄之時數換算
A-1一般服勤時數換算
服勤1小時換算為1點。
B.特殊服勤條件之時數換算
B-1偏遠服勤地點加計點數
較偏遠地區的服勤地點加計點數,額度以6點為上限。
1.25-45公里每次加計2點。
2.45公里以上每次加計4點。B-2特殊節日服勤加計點數
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之假期為依據(含連續假日調整):
(1)春節:點數以3倍計算。
(2)端午節:點數以2倍計算。
(3)中秋節:點數以2倍計算。C.鼓勵相關參與之時數換算
C-1擔任幹部
由本處評量加計點數,但一年以加計20點為上限,隊長加計20點、副隊長加計15點、組長加計10點、副組長加計5點。
C-2行政協助
服勤1小時換算為1點。
C-3參加教育訓練
若國家森林志工參與專業成長訓練課程時數超過24小時,以每超過2小時加計1點。
C-4其他
如有以上未明列之特殊情形者,由本處依需求另行加計點數。
(二)「志工資格保留或除名」之內容原則包括:
1.如遇下列原因,志工可申請保留資格至原因消失為止,但以一年申請一次,每次
一年,最多得連續申請兩次為限。如遇特殊情形,則應經考核小組同意後辦理。
保留資格期間收回志願服務證。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及育嬰者。
(3)因短期出國或因病、身體受傷無法執勤者。
(4)其他個人因素。
2.服勤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收回志願服務證。
(1)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年度累計三次以上者。
(2)無特殊原因,年度服勤時數未達各隊最低規定服勤時數。
(3)在服勤時間,怠忽職責、嚼食檳榔、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言論不當、違反
法律規章、有損志工精神者。
(4)假藉林務局或林區管理處名義向外召募活動者。
(5)私自向遊客或被服務人員索取費用者。
(6)將公有財產佔為己用或出售圖利者。
(7)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考核小組核可者。
(8)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經考核小組考核不合格者。
(三)「福利措施」之內容原則包括:
1.基本福利:
(1)服勤期間得享平安保險,保費由本處全額負擔。
(2)志工均為無給職,但本處得視服勤內容、時間、地點以及交通情形,補助交通
、誤餐或特殊保險費用。
(3)任職期間憑志願服務證,志工個人得免費進入本處指定之森林遊樂區並使用其
停車場。
(4)免費獲贈本處編印刊物。
(5)參加本處每年為志工舉辦之聯誼活動。
(6)薦送參加本處以外單位舉辦之講習訓練。
2.相關津貼補助:
(1)交通津貼:自志工隊管理單位所在地(管理處)為起點計算里程,其交通費依
照大眾運輸票價給付,若無大眾運輸則依大眾運輸票價費率乘距離計算,尾數
進整數。
(2)膳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人員等級計算80元/餐,每日 250元
。
(3)住宿津貼:服勤地點本處統一提供住宿。若因代表出席相關活動研討會議,活
動研討會議辦理單位未能提供志工住宿,則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
人員等級計算。
3.本處各服勤地點之補助項目與金額對照表:服勤地點
交通津貼
膳費
住宿津貼
備註
嘉義車庫園區、北門驛、阿里山林業村及檜意森活村等
無
250/日
無
觸口自然教育中心
依大眾交通工具可抵達地點車資計算,往返票價計算後尾數進整數。
250/日
無
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
依大眾交通工具可抵達地點車資計算,往返票價計算後尾數進整數。
250/日
免費提供執勤室
本處阿里山森林鐵路停靠據點或其他活動支援(如竹崎、獨立山、水社寮、奮起湖…等)
依大眾交通工具可抵達地點車資計算,往返票價計算後尾數進整數。
250/日
無
(四)「統一識別」之載明內容原則包括:
服勤期間以志願服務證、帽子、背心等作為國家森林志工共同的「統一識別」要件
。
(五)其他
1.服勤要準時簽到、服勤後簽退,由本處或現場協助管理同仁認章。
2.服勤時應本著和藹親切、謙和禮貌之態度為民服務。
3.服勤時需佩載志工服務證,穿著森林志工背心或制服,不吸煙,不喝酒,不嚼檳
榔。
4.服勤時,遇衝突或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就近通知本處或觸口或阿里山工作站同仁協
助處理。
5.至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服勤時若有親朋好友同行,進入園區需購買門票,禁止
同住值勤室,且不得影響服勤工作。
6.未能到勤者請自行調班或請人代班,最遲需在服勤日三天前完成,並告知隊長、
副隊長、各志願服務隊運用課業務主辦人員,連續二次(含)或全年無故不到三
次(含)以上者,即自動取消本處國家森林志工資格,並需繳回服務證,服勤未
滿一年者並收回所發制服,且不得再參加本處志工召募。
7.服勤前請注意氣象報告,遇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為了安全請勿前往,正在
山區服勤者亦儘速下山,如有疑問可逕洽本處各志願服務隊運用課業務承辦員或
隨時注意本處通知。
8.服勤時數每季計算並以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公告週知,如對服勤時數計算有異議
者應於公告後一週內提出,修正後據以登記服勤時數。